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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来源:麻增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9
浏览量:566

             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作者:麻增伟律师,联系方式:13811419086

案例:

  2010年9月,吴某经他人介绍,与北京某公司协商一致,由吴某为北京某公司的厂房顶部铺设防水材料,费用按照每铺一卷防水材料50元的价格支付,但吴某考虑到工作量较大,就联系工友张某一起施工,费用两人平分。2010年11月30日,吴某和张某开始为北京某公司铺设防水材料,防水材料费用由北京某公司支付,吴某和张某代为购买,铺设防水材料的工具由吴某和张某自带。2010年12月10日上午,在铺设防水材料的过程中,张某从房顶上摔下来,后被诊断为脊柱损伤,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并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出院后,张某起诉北京某公司,要求按照雇佣关系赔偿张某的损失。北京某公司则认为张某的雇主是吴某,张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张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该性质确定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本案中,张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是加工承揽而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1、本案中,张某是以交付工作成果获取报酬,而非提供劳务即能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加工承揽合同是以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主要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而雇佣合同则是只要受雇人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本案中,张某的报酬按照每铺一卷防水材料50元的价格支付,即是按照劳动成果来获取报酬的。

2、本案中,张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不具有隶属性。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与雇用人之间一般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受雇人一般要服从雇用人的监管和调配,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而本案中,张某在完成铺设防水材料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该工作如何完成、采取何种方式完成,均由张某自行决定,不受北京某公司的管理,具有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3、本案中,自带工具完成工作的方式,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加工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工作成果。本案中,张某以自身的技术和自带的工具,按照北京某公司的要求交付铺设防水材料的工作成果,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雇佣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雇佣人和定作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雇佣人对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原则上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若受雇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其受到的伤害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而定作人原则上对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作为承揽人原则上是无需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但由于北京某公司在选任张某时,未审查张某是否具有安全防护设备,未尽到选任的注意义务,对损失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失,对其选任上的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北京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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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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